聲稱「知道某事」,必須具有三個條件:
1.他必須相信這件事(你必須有個看法
2.他的信念必須是正確的(你的看法是對的
3.他必須對保持這個信念提出充分的理由(這樣的看法來自於使得其成立的事件
但是必需要有多少證據才叫做充分的理由,才能證實我的看法?
既然我只是個有限的存在,只擁有有限的看法,拿我不就沒有任何看法來做合理證明了嗎?這樣看來,我們似乎無法避免懷疑論的結論:我們不可能獲得任何知識。法寶:不證自明的概念:例如:「我存在。」
另一個想法:雖然我的看法真的被證實了,但是其實我仍一無所知。
一言以蔽之,就算我的看法有很好的理由支持,我仍不一定就知道任何事情。
根據因果論,人知所以知道周圍的世界正式因為透過五官與世界牢牢相繫,互為因果,因此,人們才會對事物在這世上的呈現方式如此敏銳。
道德如同一副眼鏡
畢竟我們的五官是我們通往世界的唯一窗口,因此,如果錯誤是一個客觀的存在—它位在世界「某處」,是世界的一部分,那麼我們如何認識它呢?我們如何發現它的存在?
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
讀書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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